序 言
福建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始建于1929年春,原名“私立莆田職業中學”,1938年更名為“莆田縣私立東山職業學校”,1949年更名為“莆田縣私立東山高級土木科職業學校”,1956年春更名為“福建水利學校”,同年7月遷址永安。1958年更名為福建水利電力學校;1981年,被教育部确定為全國重點中專學校;2003年,經福建省人民政府批準,學校升格為高職院校,定名為“福建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2013年,學校被福建省教育廳、發改委、财政廳确定為“福建省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學校原隸屬福建省水利廳,2015年1月劃轉福建省教育廳主管。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以德立教,以人為本,特色興校”的辦學理念,走“内涵發展、特色辦學”的發展之路,以行業為依托、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以水利、電力專業群為主要特色,面向社會需求,培養适合現代化生産的高素質技術技能型人才,建設特色鮮明、高水平的技術技能型高等職業院校。
第一條 為規範辦學行為,規範學校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推進依法自主辦學,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福建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簡稱福建水院;英文名稱為Fujian College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Electric Power,簡稱FCWCEP。
第三條 學校注冊地址為福建省永安市巴溪大道2199号,郵編366000。學校網址為http:。
第四條 學校是由福建省人民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行政主管部門是福建省教育廳,同時實行福建省教育廳和福建省水利廳共建。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法律、法規、堅持依法治校、以德立教、以人為本,特色興校的辦學理念,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服務發展為宗旨、以促進就業為導向、産學研結合,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學校的辦學定位是立足行業、面向社會、服務地方,培養适應社會需要的具有全面職業能力和綜合職業素質的“精求技能、崇尚文明”的生産、建設、管理、服務第一線需要的高素質技能型人才;以水利、電力專業群為主要特色,建設特色鮮明、高水平的技術技能型高等職業院校。
第七條 學校實施全日制和非全日制職業教育融合發展、學曆與非學曆職業教育并重、規模穩定和内涵提升雙輪驅動的發展戰略,積極推進與中等職業教育緊密銜接,加強與普通高校的合作,建設暢通的多層次、多類型職業教育體系,形成涵蓋成人教育、開放教育、繼續教育、短期培訓和技能鑒定等多種形式的辦學格局。
第八條 學校按照“從嚴治學,特色興校,培養社會需要的高素質高技能人才”的質量方針,構建多樣化的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建立人才培養與教學過程、教學效果的全過程管理的人才培養質量保障體系。實行學曆證書和職業技能證書或崗位資格證書相結合的“雙證書”制度,提升人才培養質量和水平。
第九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産黨福建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學校實行校、系兩級管理體制。
第十條 學校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的領導和監督。舉辦者對學校進行宏觀指導、依法監管,任命學校負責人,為學校提供辦學資金,保障學校辦學的基本條件,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學校與舉辦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之間的關系按照《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确定。
第十二條 學校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政策享有以下權利:
(一) 依法按照學校章程管理學校。
(二) 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專業;根據教學需要,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 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上級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調節招生類别及招生專業比例,招收學生。
(四) 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五) 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
(六) 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依法依規自主确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内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及其相應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 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八) 依法管理和使用學院的财産、設施和經費。
(九) 依法接受捐贈,對受捐贈财産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 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
(十一)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學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校章程。
(二) 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标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 保護受教育者、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四) 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五) 遵守國家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與标準。
(六) 實行校務公開,民主管理。
(七) 依法接受舉辦者、主管部門、師生員工、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首要任務,緻力于培養技術技能型創新人才,依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經福建省教育廳核定,确定辦學規模。适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和公民終身學習需求,開展學曆教育與非學曆教育。
第十五條 學校堅持專業設置與産業需求對接,堅持服務水利、電力行業與區域經濟,構建覆蓋水利、電力産業鍊主要崗位和服務社會經濟發展的專業體系。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設置、調整專業,優化專業結構,建立與産業發展相協調的專業調整機制。專業設置、調整應經專業建設委員會論證,學術委員會審議,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或審批。
第十六條 學校依據國家發展和社會需要确定人才培養目标,根據行業企業需求,制定和實施人才培養方案,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通過協同合作進行教育教學資源建設,優化教育教學資源配置和課程體系,更新教學内容,動态完善與改進教學方法和評價方式。堅持工學結合,校企協同育人,建立教學管理和質量保障體系,确保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七條 學校建立校政企聯動機制,發揮龍頭作用,主動參與區域職業教育建設,發揮行業企業優勢,堅持産學研協調發展,與政府、行業、企業共建協同創新平台,大力開展應用技術研究,增強社會服務功能,為行業和區域經濟技術進步、轉型升級提供服務。
第十八條 學校發揮自身優勢,開放教育教學資源,為行業企業員工開展技術技能培訓和學曆教育,主動對接終身教育、社區教育。
第十九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積極開展閩台教育等對外交流與合作;廣泛開展校企合作、校校合作,大力推進辦學資源整合、專業結構調整、課程體系改革、實習實訓模式轉變和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形成優勢互補、互利雙赢的對外合作與交流格局,進一步拓展辦學途徑和提升學校辦學實力。
第二十條 學校履行文化傳承與創新的使命,堅持“在傳承中發揚、在發展中創新、在創新中積澱”的理念,注重文化育人,弘揚學校“精求技能、崇尚文明”校訓精神,發揮學校“上善若水、厚德載物”水文化精神教育導向和凝聚激勵作用,全面建設特色學校文化,把學校建成福建水文化的傳播中心。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學校實行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學校黨委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院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二十二條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讨論決定學校内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讨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态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校園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内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衆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讨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 學校應按期召開黨員大會,選舉産生黨的委員會。黨的委員會對黨員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學校黨的委員會一般設委員7至11人,委員中除校級領導幹部外,還可有系(部)和黨政工作部門負責人代表。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是黨員的,一般應進入黨委。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别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經由委員會集體讨論,做出決定;委員會成員要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第二十四條 黨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确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讨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黨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出席黨委會的成員是黨委委員。非黨員的副院長,黨委工作部、學校辦公室、紀檢監察處主要負責人等列席會議。主持人可根據會議議題需要确定其它列席人員。
第二十五條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學校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
第二十六條 中國共産黨福建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内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七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代表學校處理各項行政事務。
第二十八條 學校行政工作實行校長領導,副校長協助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二十九條 校長主要職責:
(一)組織拟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拟訂和實施學校内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院長人選,任免内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拟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拟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财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産。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争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衆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校長辦公會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由院長召集和主持,對學校行政工作重要事項進行處理和決策,提出拟由學校黨委讨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校長辦公會實際到會人數達到應到會人數的一半以上方可召開,院長因特殊原因不能與會時,可由院長指定其他領導班子成員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條 校長辦公會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學校辦公室、紀檢監察處主要負責人應列席校長辦公會,必要時校長可指定其它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或相關人員列席校長辦公會。
第三十三條 校長辦公會按照集體讨論、校長決定的原則進行議事,研究、審議或決定學校行政工作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的基礎上對讨論事項作出決定。
第三十四條 福建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它統籌行使學校學術事務的咨詢、指導、審議、評定和決策等職權,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發揮重要作用。
第三十五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
(一)審定學校下列與學術相關事務:專業建設規劃、教師隊伍建設規劃、科研發展規劃;專業設置和調整;校内學術機構設置方案、跨專業協同創新機制建設方案、專業資源配置方案;教學和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标準及考核辦法;學曆教育培養标準、人才培養方案、教學改革方案、招生标準與辦法;自主評聘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學術标準與辦法;學術評價和争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各專門委員會與分委員會等下屬機構章程。
(二)評定學校涉及學術水平評價的下列事項:校級教學、科研成果獎及對外推薦教學、科研成果獎;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内外重要學術組織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校内教學與科研基金項目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三)應學校要求對下列事務決策提出咨詢意見: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重大對外教學、科研等合作項目。
(四)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
(五)審議或處理按本章程可辦理的其他學術事項。
第三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以及具有突出專業技術專長的青年教師組成。
第三十七條 學校制定學校學術委員會章程,學校學術委員會按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院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讨、決定相關事項。
第三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可就專業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幹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各專門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條 福建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系(部)、處(室)等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産生。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組),并推選出團(組)長。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60%,并應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
學校應當遵守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規則,定期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每3年或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學校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學校工會提交學校研究确定,并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一條 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财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讨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内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讨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二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員工自願參加的群衆組織,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
第四十三條 學校學生工作指導委員會在學校黨委、行政的領導下,充分發揮在學生工作中的統一組織指導、督促監察、調查研究等作用;統一對全校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常規管理工作計劃進行安排、落實和檢查;研究學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十四條 學校共青團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按照《中國共産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活動,發揮思想政治教育、校園文化建設、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提高學生素質等方面的組織、引導等作用。
第四十五條 學校内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六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和專業建設的需要設置系(部、中心)并根據發展需要适當予以調整。
第四十七條 系(部、中心)在學校統一領導和政策指導下,組織和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對外交流等各項工作,統籌和配置各類科教資源,負責本單位日常管理。
第四十八條 系(部、中心)負責學生日常教育與管理,學校根據權、責一緻的原則,在人、财、物等方面賦予系(部、中心)相應管理權,在學校授權範圍内實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九條 系(部、中心)黨政聯席會議是本單位議事、決策機構,系(部、中心)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要經過黨政聯席會議,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研究決定。會議成員由系(部、中心)黨總支書記、副書記、系主任、副主任、工會負責人組成,同時可根據需要由黨政主要負責人研究确定其他列席人員。涉及黨建、學生等工作議題,會議由總支書記召集主持,涉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議題,會議由系(部、中心)主任召集主持。
系(部、中心)黨政聯席會議讨論的議題,由系(部、中心)黨總支書記和主任協商後确定。除突發性重大事件、緊急事件外,凡未經系(部、中心)黨總支書記和系主任會前商定的事項,一般不列入黨政聯席會議的議程。系(部、中心)黨政聯席會議根據議題内容和分工,由系(部、中心)黨總支書記和主任分别主持。如遇特殊情況,可委托副書記或副主任主持。系(部、中心)黨政聯席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到會方能舉行。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成員,需向會議主持人請假。系(部、中心)黨政聯席會議召開之前要做好充分準備工作。需提交會議讨論決定的議題,事先要認真做好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會議正式讨論時,與會者應暢所欲言,充分發表意見。
第五十條 系(部、中心)主任為系(部、中心)行政工作第一責任人,全面負責系(部、中心)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系(部、中心)黨總支在黨委的領導下,充分發揮政治核心和保證監督作用,支持行政負責人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加強系(部、中心)黨政班子自身建設,領導本系(部、中心)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領導系(部、中心)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衆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五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是與學校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
第五十二條 學校依法建立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實行崗位聘任制度。
第五十三條 學校依法對教職員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或解聘、晉升、獎勵或處分的依據。
第五十四條 學校按照優勞優酬、多勞多得、責任多得、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等收入分配原則,根據國家、地方政策及學院财力狀況,提供與社會、學校發展水平相适應、體現教職員工勞動價值的薪酬福利待遇,實行總量控制内的崗位績效工資制。
第五十五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學術自由權利,依法開展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等活動;按工作職責和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職業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号。
(四)依法享受薪酬、醫療、休假、保險等待遇。
(五)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或提出申訴。
(六)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依法依規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六條 學校教職員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二)愛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合法利益。
(三)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
(四)愛崗敬業,盡職盡責,勤奮工作,完成崗位職責。
(五)為人師表,尊重和愛護學生,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創新育人,傳播先進思想、科學新知。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能力水平。
(七)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七條 學校為教職員工參加培訓、開展科學研究和進行學術、經驗交流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十八條 學校按規定實行離休、退休、退職制度,教職員工離休、退休、退職後,享受國家和學院規定的相應待遇。學校支持教職員工在離休、退休後繼續為學校建設和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第五十九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員工權益救濟機制,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由學校領導、相關部門負責人、法律顧問和教職員工代表組成,按規定程序受理教職員工申訴,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六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一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教育的權利。
(二)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享受學校提供的指導與咨詢服務。
(三) 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達到學校規定的學業标準時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或學習證明。
(四)申請加入黨團組織,參加黨團組織學習、活動。
(五)參加學生會組織,參加社團聯合會活動,按規定組建學生團體或參加學生團體活動。
(六)根據規定申請獎學金,申請困難認定、助學金、助學貸款及其它資助。
(七)業餘時間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及科技、文化、娛樂和體育等活動。
(八)通過學生代表大會、學生會或其它正常途徑表達訴求、意見和建議。
(九) 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利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出訴訟。
(十)國家憲法、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六十二條 學生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學生行為規範。
(二)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管理方式。
(三)努力學習,完成學校規定學業,積極參加各項校園文化和體育活動,在教師的指導下積極參加校外實習實訓及其它社會實踐活動。
(四)按規定按時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
(五)尊敬師長,誠實守信,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個人素養和行為習慣。
(六)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銘記學校校訓,傳承優良風尚。
(七)遵守學生會章程和社團聯合會章程,履行學生代表大會決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六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一)學校通過各種方式,鼓勵和支持學生參加學校的民主管理,對學校的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二)學校根據國家規定設置獎助學金制度和評審制度,學生可以依據《福建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學生手冊》有關規定進行申報,由學校組織評審後實施。
第六十四條 學生可依法組織學生團體,學生團體經學院批準成立,學生團體應當在法律法規和學院管理制度範圍内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六十五條 對于不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由學校或學校授權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另行制定各類相關規定,該類受教育者依照相關規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六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獎懲制度,實行學生學年綜合積分制度,考評結果作為學生評先、評優和進行獎勵的依據。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争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對違法、違規、違紀學生給予紀律處分或批評教育。
第六十七條 學校本着公開、公平、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處理學生的申訴事宜。學生申訴委員會的組成、工作程序等按照《福建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申訴處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學校資産為學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币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産、固定資産、在建工程、無形資産和對外投資等。學校的資産使用應遵循權屬清晰、安全完整、風險控制、注重績效的原則。
學校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産實施具體管理,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産管理機制。
第六十九條 合法募集和使用資金,接受社會各界捐贈,所有受贈行為,必須簽訂合作或捐贈協議,或者有捐贈方提供的捐贈函。接受捐贈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符合國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
(二)遵循捐贈自願和無償的原則,禁止強行索取或者變相索取。
(三)遵循尊重捐贈者意願與符合我校利益相統一的原則。
(四)嚴禁将受贈設備挪作他用。
第七十條 學校後勤保障應建立标準化、規範化、程序化管理的長效機制,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
(二)堅持市場導向的原則。
(三)堅持從實際出發的原則。
(四)堅持優化資源配置的原則。
(五)堅持和諧穩定的原則。
(六)堅持社會公益性原則。
第七十一條 學校辦學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财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内各單位依法面向社會籌集教學、科研經費和各類獎助基金。
學校積極拓展資金來源渠道,吸引社會資金,不斷提高學校辦學實力。
第七十二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努力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七十三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财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财務預決算制度、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提高經費使用效益,保證資金安全運行。
第七十四條 學校财務工作由院長主管,一名副院長分管。學校财務工作嚴格執行國家财經制度,明确開支範圍和開支标準,規範審批程序,提高辦學效益。
第七十五條 學校建立财務預決算制度。院長主持院長辦公會議制定年度财務預決算,提交黨委會讨論審定。學校一切收入均納入預算管理,以集中财力進行學校建設與發展。
第七十六條 學校實行财務報告制度,财務主管部門和分管财務的學校領導定期向院長辦公會、黨委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彙報學校資金收支、财務運行及财務管理情況,保證财務公開、透明,完善民主監督。
第七十七條 學校建立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加強對财務的審計和監督,依法依規公開财務信息,接受上級有關部門的檢查和指導。
第七十八條 學校不斷推進财務信息化建設,推動财務信息化技術與教學、科研和管理深度融合,為學校的發展提供助力。
第七十九條 學校依據自身教育特色和優勢,積極利用現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場辦學機制,提供多樣化的優質教育服務,為構築終身教育體系和學習型社會服務。
第八十條 學校加強與行業組織、企業單位、科研院所等的合作,通過締結協議、設立聯合機構、建立實踐教學基地等方式和渠道,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決策咨詢、社會服務等辦學活動,建立廣泛的聯盟關系,共享優質教育資源。
第八十一條 學校通過閩台合作辦學、國際交流等,多渠道開展對外教育合作,推進學校多層次發展。
第八十二條 學校加強與行業、地方政府、企業的交流,主動适應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
第八十三條 學校校友會是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的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學校依法設立校友會,依章程開展活動,定期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加強與校友的聯系和互動。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地域、行業、屆别等特點的校友聯誼組織。學校為校友提供優質的繼續教育和信息咨詢服務,鼓勵校友支持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會資源,促進學校教育事業發展。
第八十四條 學校标識包括校标、校徽和校旗。
校标:學校校标外形為圓形,校标的上部分由奔騰的水流、水花與電力标志構成,也是“福建水利電力”第一個拼音字母F、J、S、L、D、L的變形組合;下部分既是一本打開的書,又是一片廣闊蔚藍的海洋,還是一隻展翅的雄鷹。上部分圖形相互緊扣、呼應,具有強烈的動感,既突出水利、電力類特色專業,又象征我校各類專業緊密聯系、協調發展,全校師生積極進取,奮發向上;下部分圖形整齊有序,象征着學校和知識的海洋,也寓意學院如一隻矯健的雄鷹正展翅翺翔,三道線條代表嚴謹的教風、積極的學風、優良的校風。從整體上看,标志的上部分代表全日制高等職業技術學曆教育的主體,下部分張開的兩翼分别代表成人學曆教育和職業技術培訓。藍、白兩色的主色調,與“中國水利”标志色調一緻,表示學校與水利事業緊密聯系、共同發展。“1929年” 表示學校建校時間為1929年。外圈上下方配以“福建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中英文校名。
校徽:學校校徽為教職員工和學生佩戴的題有校名的長方形證章,教職工佩帶校徽為紅底白字,學生佩戴校徽為銀底藍字。
校旗:校旗以藍、白色為主色調,以藍色為底色,中間圖案取自校标中間的主體部分。
第八十五條 學校的校訓是:精求技能,崇尚文明。
第八十六條 學校的校歌是學校的前身東山職業學校校歌,謝松濤(原莆田縣私立東山職業學校校長)作詞,林蘊章(莆田縣私立東山職業學校教師)作曲。
第八十七條 校齡自1929年起計算。校慶日為4月1日。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的基本準則。學校其他規章須依據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八十九條 本章程的制定與修改,須經學校教代會審議、院長辦公會審核、學校黨委會審定,由學校法定代表人簽發,報省教育廳核準後發布。
第九十條 學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修訂:
(一)章程依據的教育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二)章程依據的教育政策發生變化。
(三)學校管理體制、學校發展目标發生變化。
學校章程的修訂,由院長提出或校黨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合提議、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合提議,經學校黨委決定,啟動本章程修訂程序。
第九十一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自省教育廳核準、學校公布後實施。